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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1-31 00:00

扬中县政府作出决定 企业领导人调离工作须取得审计公证 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待问题查清并作出处理后再确定是否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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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扬中县政府作出决定
企业领导人调离工作须取得审计公证
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待问题查清并作出处理后再确定是否调离
新华社南京1月30日电 江苏省扬中县最近作出决定,今后全民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调离工作时,必须在取得审计公证后方准离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扬中县实行厂长或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越来越多。县审计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少数厂长、经理只注意任职期内的眼前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的甚至滥发奖金,虚报成绩,任职期满一走了之,给国家、企业和继任者造成损失和困难。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促进企业领导人真正承担起责任,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县政府决定建立企业领导任期工作审计公证制度。
这项制度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县属全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在调离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取得审计部门的审计公证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负责人,要待问题查清并作出处理后再确定是否调离;若问题涉及党纪、政纪,应移送纪检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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