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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2-28 00:00 |
有必要实行“弹劾”制
第5版() 专栏:
有必要实行“弹劾”制 罗世英在一篇文章中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邓小平文选》第二九一页),其中弹劾制是人事和干部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但长期以来却始终没有得到我们的重视。现在,有必要提出单独制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违法失职和渎职分子实施弹劾的单行法规。 “弹劾”的对象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实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另一种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如利用国家职务犯了刑法的“渎职罪”,则予以刑事惩罚。实行“弹劾”制,对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乃至纯洁干部队伍,都是非常必要的。 (摘自《福建社联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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