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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3-31 00:00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特区货品必须通过海关机构检查 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督,严禁走私活动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特区货品必须通过海关机构检查
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督,严禁走私活动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海关总署最近对进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作出规定,国务院批准了这个《规定》。
海关总署的这个《规定》指出,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督。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这个《规定》对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对违反规定的走私、违章行为,应当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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