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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7-31 00:00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公布 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等学员的暂行规定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公布 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等学员的暂行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七月三十日命令公布《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员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人事部报告,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为了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的学员,每于正规学校招考期内同时举行,并已一再发生抽调或招收在校学生和招聘在职工作人员等情事,此不但有碍国家的正常教育建设计划,同时也严重地影响各方面的关系和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绪。为此,暂作如下规定: 一、在某一地区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考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除商得当地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同意者外,一般不得在该地区举行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学员。 二、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学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来历,只能录取失业或失学的人员;在业或在学的人员,一般不得录取。 三、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学员的广告,录取工作人员或学员的名单,均须先送经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得正式公布或通知。 四、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及其附属单位到各地区招聘工作人员或招考学员时,须先商经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人事部同意,并取得正式证件,介绍前往,由各地区予以协助。 五、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到其他地区(例如东北区到华东区)招聘工作人员或招考学员,须先经本区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人事部审查,并取得正式介绍证件,其他大行政区应予以协助;至在本区内招聘工作人员或招考学员的审查与介绍手续,由本区文教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之。 此外,不属于各级教育部门直接领导的高等学校招生,应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前所颁发之《高等学校一九五一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第六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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