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重庆十家木材商违法采购木材破坏森林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依法判以徒刑或当庭训诫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1年08月 -> 重庆十家木材商违法采购木材破坏森林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依法判以徒刑或当庭训诫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黄瑄 1951-08-29 00:00

重庆十家木材商违法采购木材破坏森林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依法判以徒刑或当庭训诫

第2版()
专栏:

  重庆十家木材商违法采购木材破坏森林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依法判以徒刑或当庭训诫
重庆市私营民业、民光、民协、民良、民风、民用、民同、民力、民伟、聚福十家木材厂在川北宣汉县违法采购木材,并勾结地主盗伐森林,由此引起农民群众的滥伐,使森林遭受了严重破坏。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已依法予以判决。
川北宣汉县森林茂密,盛产木材,久为重庆木商注意的目标。民业木厂负责人汪志远于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拿川北行署林业主管机关的介绍信,到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采伐。当经该县发给介绍信,并指定采伐地区,说明须会同当地区、乡政府查勘林区后,再行核发采伐证。但汪志远并未遵守规定,而擅自到非指定地区的城守区,与该区清溪乡农民协会十四分会主席陈全五互相勾结,唆使陈利用其职权,欺骗农民,砍伐林木,由汪收购。汪又到其它非指定地区,如城守镇东南乡、天生区东林乡等地,勾结地主费木山、王玄初、朱周氏等,公然盗伐。由于该县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农民看见地主大量砍伐林木出卖,不明真相,也相继起来竞相砍伐。因而使该县森林遭到很大损失。
嗣后,重庆民光、民风等九家木厂也闻风赶到宣汉县,相继违法采购。他们依靠地主,利用当地小木贩作爪牙,都不先到政府登记,就把所有的森林都砍个干净。宣汉县士黄、金石、赤溪、南坝、清溪等乡地主遂乘机破坏森林,破坏程度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所有靠近河道和运输较方便的青山,已完全变成童秃不毛的荒坡。这就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翻身后应得的胜利果实;使人民长远利益遭到难以估量的损失。据该县农林科初步统计:自一九五○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中旬,森林被采伐的数量,已超过解放前四年间的总采伐量。估计被砍树木在二十万棵以上。
宣汉县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布告严禁破坏森林;该县农林科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又通知各区制止砍伐购买;三月四日,促令进行收购的木商向该县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各木商虽陆续登记,但并未停止采购。三月九日,该县农林科再次通知各区、乡,严令禁止一切滥伐、收购及运输木料行为;同时冻结各木商在宣汉县的银行存款。这样一来,各木商才不得不停止他们的非法活动。这时,宣汉县人民政府见事态严重,就派出干部六人,邀请宣汉师范学校学生三十人,分别深入各乡调查。(编者按:这种动员学生为政府做调查工作的办法是不好的,今后不应该再这样做。)调查后把各项材料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于六月十八日,由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予以判决,除对违法采购的木材予以适当处理外,对私营民业木厂负责人汪志远违法采购木材,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严重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渎职的村农民协会主席陈全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科以罚金。其余如违法木商大多予以当庭训诫。盗卖木材的不法地主,除追缴其价款外,由宣汉人民法院查明后,另案处理。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的判决书中,特别着重地批驳了该木商等屡次强调的“现款交易,贸易自由”等不正确论据。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只保障合法的公私贸易。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中明确地规定:“……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况且,该木商等未经合法手续,即在各地滥伐采购,不仅直接破坏贸易政策,而且也违反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关于“保护森林,并有计划的发展林业”,以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严禁一切非法的……砍伐树木……”等规定。因此,各木商决不能以“贸易自由”为借口,推卸其罪责。
(黄瑄)


查看完整版本: [-- 重庆十家木材商违法采购木材破坏森林 川北人民法院达县分院依法判以徒刑或当庭训诫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