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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龄 1951-08-29 00:00

吉林省人民法院等机关 擅自采伐销售木材 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第2版()
专栏:

  吉林省人民法院等机关
擅自采伐销售木材
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吉林省部分机关违反政府法令,擅自以采伐、销售木材作为机关生产,牟取厚利。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东北人民政府曾通知任何机关部队不得采伐、收购木材作为机关生产。但吉林省蛟河县黄松甸子区一个地方,今年一月至四月,即有吉林省人民法院、蛟河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企业科、农业科、黄松甸子区政府,及安图县企业科、县秘书室、县合作社,和龙县企业科,延边专署企业科等单位,大规模入山采伐木材,作为机关生产,共拉出陈材、站杆五万八千五百立方公尺(“站杆”为森木中尚未砍伐的已死树木)。这些木材如以每立方公尺平均价格为十五万元计算,共值八十七亿七千余万元,每立方公尺扣除人工杂费十万元,即共获利润二十九亿二千余万元。上述各单位为了推销便利,竟坐地卖给私商,因而蛟河县黄松甸子区曾一度集结很多商人,收购木材。同时,上述各单位为了解决运输木材所需用的车立柱(按即运输木材时平板车四围所用的木柱子),又滥伐新树。如今年三月,黄松甸子区农民刘吉祥,因蛟河县公安局向他收购车立柱,即盗伐新树三百多株。和龙县企业科亦擅自砍伐新树九百三十余株。树种均为黄波罗、水曲柳、柞、榆等硬杂木;再如安图县企业科,在该县福兴区神仙村封山育林迹地砍伐一千五百株,作为车立柱,因而造成滥伐新树严重破坏森林的现象。
(李贵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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