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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9-26 00:00 |
国办转发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时提出 各地要具体规划实施义务教育
第1版() 专栏:
国办转发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时提出 各地要具体规划实施义务教育 本报讯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入学年龄及学习期限,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学校的设置、布局和办学标准,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管理体制,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考核与监督,有关法律责任等十二个问题的四十条意见,对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 《意见》强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时,在初等教育尚未普及时,不要盲目地去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在发展初级中等教育时,办学条件、特别是师资准备工作要提早安排。坚决制止在人、财、物等方面挖、挤小学的做法和用小学“戴帽”的办法去发展初中。 师资队伍建设是普及义务教育的战略性措施。各级政府都应拨出专款,优先发展和加强师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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