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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 1986-09-26 00:00

利用职权贪污九万多元受贿三千元 原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伏法 同案犯蒋志军朱芝彬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1版()
专栏:

  利用职权贪污九万多元受贿三千元
  原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伏法
  同案犯蒋志军朱芝彬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华社南宁9月25日电 (记者朱明)原中共广西贺县委员会副书记黄裕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九万五千一百五十元,并接受贿赂三千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依法判处黄裕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全部赃款。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黄裕辉已于9月25日被处决。
黄裕辉,现年五十四岁。1984年9月,贺县联合开发贸易公司成立,当时任县委副书记的黄裕辉兼任这个公司的总经理。同年10月中旬,他与这个公司的副总经理朱芝彬私分用来购买汽车的公款,两人各得四千五百元;11月上旬,黄裕辉派公司副总经理谢世荣将本县十四万八千美元的外汇指标,倒卖给广东省高明县的一家公司,与朱芝彬、谢世荣从中各得赃款三千六百五十元;12月18日,黄裕辉将自治区计委调剂给贺县的四十万美元外汇指标,交给公司工作人员蒋志军倒卖,并授意作弊。黄裕辉从中获赃款五万二千元。
1984年11月上旬,黄裕辉派谢世荣倒卖贺县的美元外汇指标时,还向中间人索要贿赂,黄裕辉、朱芝彬、谢世荣三人各受贿三千元。
梧州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周密细致的侦查,掌握了黄裕辉、蒋志军、朱芝彬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巨款,收受贿赂的确凿证据。
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5月6日至5月9日进行公开审理。梧州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三名律师出庭为黄裕辉、蒋志军、朱芝彬辩护。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证明黄裕辉、蒋志军、朱芝彬等人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月9日,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认定黄裕辉侵吞巨额公款,收受贿赂,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是这个案件的主犯。他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黄裕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之前,黄裕辉已被开除出党。
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蒋志军、朱芝彬也分别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谢世荣另案处理)。
6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这项终审裁定。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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