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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9-30 00:00

关于知识产权——上海社会科学院民法学教授徐开墅答本报记者问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关于知识产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民法学教授徐开墅答本报记者问
问: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答: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八类权利,归纳起来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一)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二)版权,主要是指文学、音乐、艺术、摄影和电影方面的作品。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或持有知识成果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既是一种精神产品,又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
在《民法通则》中,把知识产权设立专节与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成为四类民事权利之一。又分条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这些知识产权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它们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亦可称精神财富,它既与人身相联系,又有经济上的权益。例如享有著作权(版权)的人,依法对自己的作品有署名(真名或笔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即使作者死亡后,也不能把他的署名从他的作品上去掉。至于在出版合同中应得的酬劳,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有专利权的发明人虽然可以把专利权转让或者用许可证协议同意别人使用或实施,但发明人的名誉权或荣誉权还是属于发明人的,这是人身权利,不能转让或继承。所以知识产权与不依赖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一般财产权是不同的。
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三个特点:专有性就是指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属于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地域性就是知识产权只限于授予产权的国家范围内才受到保护。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大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十五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到期可以续展。我国还没制定版权法(即著作权法)。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惯例,版权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一般是到作者死后十到二十五年为止。
问:《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开放国内技术市场,采用多种技术交流和有偿转让,引进先进技术,使技术更多地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已取得显著成效。事实证明,确认知识产权与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同其他方面的法制建设一样,可以维护、促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鼓励公民和法人创造精神财富,有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问:《专利法》、《商标法》、《科学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民法通则》在现阶段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将来的《著作权法》等,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两个奖励条例虽然也保护民事权利,但其主要精神是行政性的,所以是行政法规性质。以上五个法律、法规是在不同范围内,以不同的方法,从不同角度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使。《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是各种民事单行法的共同原则,如公民、个人合伙、法人、联营以及有关民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其代理、时效制度和侵权行为的责任等等。但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部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以各项知识产权部门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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