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6年09月 ->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盛勇强 1986-09-30 00:00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
东北某渔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很想在寸土如金的上海滩找开设办事处的房屋。公司的上海籍职工郑某表示可以设法为公司购买私房,公司并拼凑三万元买房款交给郑某。
郑某回沪后,多方寻找卖主。
这时,谢某正欲出售一座二层楼房。双方于1984年元旦前两天达成协议,以二万四千元成交,先付一半价款,另一半价款于交房之日付给,谢某于一月之内将房屋腾空。因碍于企业单位不得购买私房的规定,买卖房屋的协议以郑某个人名义和谢某签订。谢某收到一半价款后不久,觉得房屋卖价太低,便拒绝履行协议。1984年底,郑某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告谢某悔约,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于1985年12月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人民法院为何判决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呢?这是因为渔业公司和郑某实施了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条件之一,是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渔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购买私房的目的,通过公司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是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目的不合法,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则是无效的。
因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正确判决。
盛勇强


查看完整版本: [--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无效?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