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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苇 1986-10-31 00:00

搞活企业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第5版()
专栏:

搞活企业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蒋一苇
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肯定在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且认为,增强企业活力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七五”计划也把这一点列为三项改革任务的第一项。
明后年进一步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哪里?这是一个正在探讨的问题。前一段有一种看法,认为企业扩权已经有了不少规定,下一步应当主要解决市场和宏观控制问题;就企业来说,应当眼睛向内,搞好企业内部的管理,不应当再争权。有的还认为,企业扩权已经过了头,似乎前年出现的失控现象,都是企业“行为不端”所造成。事实是如此吗?
前些时我们在京、津、沈等地,对四十家大中型企业作了一次调查,得到的结论是相反的。这些企业的日子几乎都不好过,厂长、经理们诉说了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其中有暂时性的,如流动资金短缺等,中央和地方采取一些措施,已有所缓解;但是大量的问题都是带根本性的老问题,说明搞活企业仍然是当前和今后改革的中心环节。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指出: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当前的情况归纳起来也恰恰是这两方面关系还没有基本上理顺,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关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克服党政企不分的现象,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又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迄今企业仍然受到政府部门过多的直接干预,而且婆婆多,政出多门,甚至街道派出所都可以任意对企业下指令,企业难以违抗。当前政府部门干预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各种行政性公司。它们名为公司,实为政府机构,从中截权,使企业仍然处于无权地位。至于实行大包干的部门,企业则完全成为单纯的生产单位,更谈不上是什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们原则上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政府部门对紧缺和畅销产品扩大指令性任务,对滞销产品则留给企业去“销滞”;而且指令性的生产任务,不给予相应的原材料供应,原材料涨价要求企业自行“消化”,造成成本上升;企业要降低成本,又缺乏技术改造的资金和其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能成为空谈。
我们在原则上也明确了企业应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实行利改税,将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但是税负很重,盈利稍多的又被调节税调走,而且在税后利润中又加征各种名目的税。结果企业所剩无几,一般只能维持发放奖金和职工医疗费用等开支,根本无力进行自我改造。加上折旧率低,有的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有困难,个别企业甚至在危房中坚持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能搞活?
在分配制度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原则是工资总数要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在工资总额的限额内,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自主。而去年实行工资套改,离开了这个原则,一杆子插到底,直接规定企业的内部分配,实际上是再一次搞了平均主义。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奖金转为工资,使企业失去内部调节手段,严重影响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这说明在分配方面企业的自主权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
发展经济的横向联合是今年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实行横向联合的前提是企业要具有自由联合的自主权。由于计划与物资分配仍然控制在主管部门或行政性公司手里,企业很难真正作到自主联合,很可能仍然是政府部门进行横向“捏合”。有的行政性公司改名为“联合”公司,就宣告实行了横向联合;已经形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却苦于上下隶属关系不能恰当解决。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总之一句话,企业自主权问题并未解决。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些问题采取头疼治头、脚疼治脚的办法是不行的,必须有一个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系统的解决方案。这就是要按照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一基本性质,确定企业的模式及其应具备的权利与义务,把它定下来作为基准,在这个基础上相应地设计其他的配套改革。只有下决心这样做,才能真正实现以增强企业活力作为整个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关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在确立国家与企业的正确关系的同时,还必须确立企业与职工的正确关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反复强调了保障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从当前的企业情况来看,这个关系也远远没有理顺,而且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在改革中我们应该也可以借鉴一切国家的好的经验,但有一条原则是不能忘记的,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整个经济的基础。它不但是生产力的实际发生地,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者。不同社会制度的差别,必然体现在企业性质的差别上。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因此在改革中必须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我们所要建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它和资本主义企业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我认为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体。而资本主义企业,资本所有者是主体,劳动者则是企业的客体。
社会主义之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从客体地位变为主体地位,以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所形成的物统治人的现象,从而激发包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是社会主义企业优胜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力量源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定义,企业是自由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整个国民经济则是这些联合体的大联盟。
社会主义的实践,形成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但经验证明,全民所有制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由国家代表总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并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名义上是企业的主人,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以及产品分配都没有支配权。因此,劳动者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不能充分体现,这是旧体制种种弊端的症结所在。
从五十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都在陆续探寻体制改革的道路。从改革的趋向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社会主义自治的原则。这种趋势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还要看到,建立在高度科学技术基础上的现代化生产,越来越需要劳动者的主动性,正因为这一点,资本主义企业在劳资对立的制度下,也竞相采取职工参与管理的改良措施。社会主义企业如果不去发扬自己所固有的这种优势,岂不悖理吗?
然而,在国家为主体的旧体制的影响下,我们对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所有制结构上忽视劳动者与所有权的关系;在生产经营上对广大职工应起的作用强调不够;在劳动制度上没有充分说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摆不脱由国家给职工以报酬的传统观念,而不是体现劳动集体自创自收、多创多收的按劳分配原则;在领导制度上,对如何在民主管理基础上建立厂长负责制缺乏认真的研究,等等,这些都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当然,社会主义企业中某些行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企业,还必须实行国有国营,但对于大量的营利性的大中型企业,究竟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企业模式呢?这是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带根本性的有待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
“七五”期间三项改革任务的内在逻辑关系
“七五”计划确定了三项改革任务:增强企业活力,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完善国家对企业的间接控制体系。这三项任务实际上高度地概括了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三项改革任务当然不能单打一地进行,必须配套同步。每一个时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形成一个轻重缓急依序进行的时间顺序。但是,不论改革的步骤如何具体安排,都不能忽视改革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
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既然是一种商品经济,首先就要有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商品市场,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才进一步出现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等等,构成一套市场体系。建立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能不首先确立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的基本模式,有了这个前提,才可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
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首先也要确定控制对象的模式。只有企业的模式和商品经济运行的模式先确定下来,才能相适应地确定宏观控制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应的一套组织形式。如果控制对象的模式还未确定或落实,凭空来进行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等等,必然会流于形式,出现所谓“翻牌”公司(把政府机构简单地翻牌改为行政性公司)等等。
如果说企业是个“点”,通过市场联系和横向经济联合,就会把“点”从横向结成“面”,再加上政府必要的纵向管理而构成“体”。把企业搞活,使之成为一个个活的经济细胞,并相应地通过横向和纵向的组织,就会组成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国民经济肌体。这就是三项改革任务的内在的逻辑关系。改革工作是可以平行交叉进行的,但必须按照客观的逻辑关系,确定以谁为基准,以谁为前提,才能由此及彼、由粗到细地逐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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