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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必源 1986-12-26 00:00

企业的行政等级应该废除

第5版()
专栏:

企业的行政等级应该废除
彭必源
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行政等级,企业之间都有行政等级的高低之别,这是传统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必然结果。企业的行政等级应尽快废除,它妨碍了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一,企业的行政等级化,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同较低行政等级的企业相比,具有较高行政等级的企业,隶属于较高的政府机构,能够得到高一级政府的支持,便于获得优惠的贷款、有保证的原料供应和稳定的销售市场等,从而在竞争中总是处于优势。一旦行政等级较低的企业的多方面竞争,威胁到较高一级行政等级的企业时,后者就可能通过上级政府,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组织的手段,迫使行政等级较低的企业屈服。这种行政垄断比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危害更大。首先,在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垄断是与经济效率的提高相联系的,能够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并能不断扩大其规模的企业,也就是在技术与经营管理等方面比较先进的企业;而行政垄断,只需要具有较高的行政等级就可以了。其次,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并不能消灭竞争,而是使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开展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推动和适应生产力的某些发展;而行政垄断却绝对排斥竞争,妨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行政等级一般都依企业规模的大小和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定。分别有中央部属、省属和县属企业,相应地有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企业等。这种等级的划分是与经济发展的实际相违背的。一是不符合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企业的大小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可变的,而企业的行政等级一经确定,就难以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了。其二,把企业定为一定的行政级别,本身就是没有根据的。行政等级是政府根据其职能标准划分的,为了保证政府机构正常协调地运转,授予政府职能部门一定的行政等级是完全必要的。而企业则不同。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大小之分,而无等级之别。
第三,企业的行政等级化,必然造成企业机构臃肿。企业的行政等级化,要求企业机构与政府机构一一对应。政府部门有党、政、工、团、妇、兵,每个企业都相应设立相同的机构。在住房、工资、用车和人员编制上,还会出现企业行政工作人员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相攀比的现象,造成企业机构臃肿,生产人员减少,冗员增多。
第四,企业的行政等级化,导致企业非经济的扩张冲动。在预算制约软化的情况下,企业的扩张冲动,不太注意其投资的经济效果,而主要是追求行政升级。为了达到行政升级的目的,一是向上级部门争投资,二是通过各种其他途径,增加本企业的投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并且力图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上级政府为了避免更大的浪费而增加投资,并承认其行政升级。
第五,企业的行政等级化,是妨碍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合的原因之一。行政等级高的企业,力图在横向联合中当“盟主”,否则就好象有失“身分”。这种等级观念发生作用的结果,不是使企业之间在横向联合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是使横向联合根本不能建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然破坏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
第六,企业的行政等级化,阻碍经济生活的法律化和正常经济生活秩序的建立。在经济纠纷中,行政等级较高的企业,常常能得到高一级政府的支持,能通过各种途径对经济司法部门施加压力,使行政等级较低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企业的行政等级化是“官工”的典型表现,要彻底根治“官工”,就必须废除用“官”级来衡量企业。为了使企业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实行自负盈亏的同时,废除企业的行政等级,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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