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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2-31 00:00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第2版()
专栏: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各地要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种船舶、内河设施和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以利于内河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指出,船舶必须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方准航行;船长、轮机长、驾驶员等船上人员应经过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安全负责,加强对船舶及有关设施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条例》规定,船舶、排筏、设施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搭客;城市渡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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