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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9-28 00:00

中共湖北、湖南省委发布指示 纠正干部中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

第3版()
专栏:党的生活

中共湖北、湖南省委发布指示
纠正干部中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
自从婚姻法颁布以来,湖北某些地区已开始出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等新气象。但是干涉妇女婚姻自由与虐待残害妇女的现象仍严重存在。大冶专区自今年一月至六月,妇女被虐待残害致死者六十一人,受伤者四十九人。襄阳专区的保康、洪山、宜城、襄阳、枣阳五县,近一年来因婚姻问题而致死的妇女七十二人(不完全的统计)。江陵县七区自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四天中,妇女被逼死三人。
在这些被虐害的事件中,有一部分是因乡村干部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的。如汉阳县一区黄阳乡七村村长不许寡妇小冬梅与她在汉口的爱人结婚,却强迫她嫁给自己的儿子。后来,小冬梅的姐姐大冬梅(农会妇女委员)送她妹妹到汉口结了婚,村长诬告大冬梅通地主,要把她开除出农会。大冬梅只好把她妹妹叫回来,但小冬梅坚持不和村长的儿子结婚,两姊妹被逼得投塘自杀。也有些妇女因公婆丈夫虐待,无法生活,乡村干部又不给撑腰,感到无路可走而自杀。
中共湖北省委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特发布了指示,要求各级党委纠正干部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例如把婚姻法当作“离婚法”,以为执行婚姻法就要“大乱”,就要脱离群众,就要影响工作,因而不敢宣传婚姻法、不敢解决婚姻纠纷,甚至用各种方法来干涉压制群众离婚、结婚的合理要求。而未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是为了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活美满的新家庭。有些妇女之所以提出离婚要求,一般是因为不满意包办的婚姻,这是觉悟了的群众对旧制度的公开反抗,应该予以支持。因此,中共湖北省委号召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婚姻法,批判各种错误观点,并结合各种运动,首先要结合土地改革运动,有步骤地贯彻执行婚姻法,广泛地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婚姻法。只有从积极方面提高群众觉悟,贯彻执行婚姻法,废除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合理解决婚姻纠纷,才能把广大男女特别是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苦痛中解救出来。任何对封建婚姻制度妥协的态度,都是错误的。目前执行婚姻法的重点,应是严禁虐害妇女事件的发生;严禁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凡有干涉行为者应受纪律制裁。
指示中指出:实行婚姻法是新民主主义建设的一部分。因此这不仅是妇联和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党的任务,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党干部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亦发出同样的指示,号召全党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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