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五团体 为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1年09月 ->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五团体 为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51-09-29 00:00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五团体 为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五团体
为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去年公布后,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青年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五人民团体即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工作的干部,积极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婚姻法。一年多以来,各有关人民团体努力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帮助群众调解婚姻纠纷,不少地区的民主妇联并参加了有关婚姻案件的陪审,这对支持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我们工作还做得非常不够。首先是部分干部没有认真学习婚姻法,对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义体会不深,对婚姻法宣传教育的长期性与艰苦性认识不足,因而,或不敢宣传;或进行一个短期时间的突击宣传后,未能经常贯彻下去;或未能讲明全面的道理,如仅宣传离婚自由及废除不合理婚姻关系的
一面,而忽略宣传婚姻自由,建立幸福新家庭和可以达到提高生产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不少干部本身存在封建残余思想,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表现了漠不关心的态度,认为执行婚姻法乃是司法机关或妇联的事情,对于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在婚姻问题上所遭受的痛苦及其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心和支持,没有尽到人民团体干部应该关心群众利益的职责。甚至对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与被杀的事件,视若无睹,事前不积极教育群众,事后不抓紧处理和及时请示报告;还有些基层组织中的农会、工会、妇女干部和青年团员,竟非法干涉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或在处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上,完全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这种错误的思想必须肃清,这些违法的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制裁。为此,我们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团体的干部,热烈拥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并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协助政府贯彻执行。
各有关人民团体要协助政府做好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首先必须加强干部本身的政策思想教育。一方面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婚姻法,正确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应根据政务院的指示,结合实际工作,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检查干部的工作作风,肃清干部本身的封建残余思想,正确地帮助群众处理婚姻问题,特别是处理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时,应采取以身作则,严肃负责的态度。有关人民团体的各级领导上,应分层督促和检查,选择实行婚姻法的好坏典型事例公开地进行表扬与批评,如有个别干部破坏婚姻法,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死亡者,应提请司法机关严加惩处。
同时,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等团体的各级组织,必须把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个主要的经常的政治任务。应主动地与当地司法、民政、文教等机关取得联系和配合,紧密地结合当地的中心工作,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方法,灵活地广泛地以最通俗的形式在男女人民中间展开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推广经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鉴于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被虐杀及自杀的严重现象,各有关人民团体应协助政府派遣工作组,有计划地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弄清当地妇女自杀,特别是被杀的案情真相,提交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务使每个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应结合正确处理的典型事件,在男女群众间进行肃清封建残余思想的教育。此外,对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应大力支持;对迫害虐杀妇女等恶霸行为,应发动群众进行检举;如遇当地发生虐杀妇女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向上级汇报。
为了吸收与交流正确的经验,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以便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婚姻法,妇联、工会、青年团、青联及学联的各级组织,应根据本通知,认真检查和总结过去的工作,并定出今后工作的具体计划,于本年十二月前,分别向上级逐层汇报。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查看完整版本: [--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五团体 为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