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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1-28 00:00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发表谈话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已有很大发展 仍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和健全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发表谈话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已有很大发展
仍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和健全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稳步前进的伟大的历史新时期,今后需要不断清除消极现象,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这番话是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1月2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
王仲方说:“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和国家确定的伟大的目标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六十多年以来,始终不渝地领导全国人民为在中华大地上实现人民民主而努力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真正获得民主权利的伟大开端。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建国初期的几年内,曾取得过旧社会无法与之比拟的重要进展,虽然十年动乱造成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破坏,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使近一段时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
王仲方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已经由宪法、党章和党中央的决议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目标之一,八年多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了重大的发展。
王仲方指出,作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和进一步完善,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标志。比如,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增加了可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从而大大加快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增加了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利于经常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实现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下人大代表改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乡政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等等。
王仲方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在立法方面也有很大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决议,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许多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规定。近八年中制定的大批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义务教育法、律师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此外,我国实行经济、教育和科技等各方面的体制改革,扩大了人民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
王仲方表示,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某些人不按党章、国法办事,违反社会主义民主的现象,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是也要看到,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主的发展进程不可避免地也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民文化、思想水平的制约,只能逐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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