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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廷光 1987-01-28 00:00

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样属于老年人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老人天地

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样属于老年人
现在,各地都有不幸丧偶的老人。他们失去相依为命的配偶后,一般都感到孤单寂寞,精神无所寄托。夫妻间的关系,是子女所代替不了的。为了满足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这些老人十分渴望能再找个如意伴侣,以便相互体贴、相互慰藉。
单身老人再婚,是一件打破封建习俗的大好事,对社会、对家庭、对老人本身都有好处。可是,如今老人再婚,往往会遇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干涉和阻挠,子女的反对更是一大障碍。丧偶的母亲再嫁,子女会感到“无脸见人”;丧偶的父亲续弦,子女则认为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因此,对父母的再婚,他们有的施以精神折磨,有的进行粗暴干涉,甚至导致了种种悲剧,使有情老人难成眷属。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很不正常的。
有些人总把结婚视为青年人的特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往往只被理解为“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我认为,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单身老人再婚理应得到社会的公认、子女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
四川开江县讲治乡灯塔村 邓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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