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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30 23:00

对青年婚恋的调查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对青年婚恋的调查
择偶标准的变化。70年代末,一部分青年从注重择偶的政治条件,转向较多地从财物、金钱等经济条件出发选择爱侣。最近几年,有的青年择偶则把对象的人品、素质条件放在首位。前年北京对五种行业的525名青年,就19个择偶因素进行调查,排在前三位的择偶因素和所占的比例分别为:人品好,占31%;文化水平高,占12%;相貌风度好,占8%。排在最后三位的择偶因素是:1、本人政治条件好;2、家庭政治地位高;3、家庭人口简单。
恋爱方式多样化。据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五城市的调查,如今靠“父母之命”结成的婚姻,只占新婚夫妻的0.94%,而年轻人自己结交、自己确定恋爱关系占新婚夫妻37.98%。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介绍婚姻约占70%,而“红娘”却发生了显著变化:由长辈、亲戚的“家庭介绍”转向由朋友、同事、同学的“社会介绍”。
结婚费用日益高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年轻人结婚费用呈明显的高涨趋势。据对北京、广州、西安等20个城市1470名青年结婚费用的调查表明:一是结婚费用偏高,多数人依赖父母。被调查的青年中,1981年—1982年平均每户结婚费用为3619元,1985年—1986年猛增到5069元。费用的50%由双方父母资助,10%由亲朋馈赠,其余由青年人自己负担。二是结婚购物趋向高档化。三是一些地方婚礼大操大办,讲排场,搞攀比。
离婚问题突出。1980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只有21万件,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生效后,这一年离婚案件上升到43万件。1985年降至40万件。总的来说,这几年离婚问题突出了。从离婚的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约占30%;二是第三者插足造成离婚,约占25%—30%,此外,这几年出国留学、进修,男女青年追求精神生活,要求的层次也高了,也造成一些夫妻离异。从离婚当事人来看,有四多:一是35岁以下的离婚多;二是结婚时间短的多;三是女方提出离婚的多;四是没有孩子或孩子少的离婚多。
(摘自5月15日《社会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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