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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仰民 1987-06-29 23:00

法制文学漫议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

法制文学漫议
陈仰民
法制文学是个热门,也是块“是非之地”。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法制建设,在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热潮中,一批法制宣传报刊应运而生。以法制题材为主的法制文学作品几乎散见于各种报刊中,有些专门刊登法制文学作品的刊物发行量高达数十万以至百万份。以法制文学作品为基础改编的电影、电视剧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
新时期法制文学的兴起并非偶然,它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发展的产物。它不仅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读者的喜爱,而且赢得了越来越多的作家、理论家的关注。不少作家、理论家,特别是一批中青年作者,主动热情地深入生活,从事法制文学创作,探索法制文学理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作品以“法制文学”为名,既无法制可言,又无文学意味,影响了它的名声。把这种东西的出现也归罪于法制文学,显然是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因而,这就提出了一个如何评价法制文学的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制文学?新时期的法制文学作为社会主义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注重社会效果。通过艺术形象,着重反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和现实图景,以及它的发展趋势;努力描绘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青少年教育等各方面的新问题,充分展现法制文学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然而,法制文学毕竟是文学,并非一般的法制宣传。它可以而且应该按照艺术的规律,挖掘和表现人物的革命理想、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的法制观念,以及求实的精神和作风。
再说,法制文学除了遵循文学创作一般规律外,还必须在创作实践中有新的突破,以显示自己独特的艺术魅力。
一是强烈的批判性。从广义来说,文学都有一定的批判功能,但法制文学往往具有更强烈的批判力。原因是法制文学中所表现的法制,不是抽象的说教,而是向违法犯罪分子及其言行作斗争的武器,它必然要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根源,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阴暗面,并在揭露阴暗面的斗争中,显示出光明战胜阴暗、正义战胜邪恶的批判力量。
二是事件的真实性。以案件为素材的报告文学和纪实小说,大都是选自生活中已结案的事件,因而,它具有比一般文学作品更严格意义上的真实性,既要符合事件的现象真实,又要表现事件本质的真实,并且要把现象的真实与本质的真实统一在艺术形象之中,这样,才能生动、准确地反映事件的本来面貌和揭示出它的典型意义。
三是矛盾冲突的尖锐性。法制文学所描写的生活大多是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法制生活是社会生活矛盾高度集中的领域,它充满着权与法、情与法的斗争,充满着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较量,而这些矛盾冲突往往不可调和,最终总要转化为罪与罚的搏斗,以致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才能得以解决。由于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情节更为复杂和曲折,甚至带有某种惊险性和某些神秘的色彩。
当前法制文学中确有一些社会效果不好的作品。作者意图也许是宣传法制的,而它的效果却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除了有些社会效果不好的作品外,还有一些创作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值得研究。例如;题材比较狭窄,人们说起法制文学,往往只提那些反映公安侦破、打击犯罪活动以及劳改劳教之类的作品。其实,对付社会犯罪,只是法制的一个小部分,我们的法制,包括用法律来调整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关系,以至依法治国,管理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法制题材是非常广阔的。我们应该广义地来解释法制文学,提倡写重大的法制题材,表达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时代风貌,推动整个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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