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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28 23:00

这种夫妻关系能解除吗?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种夫妻关系能解除吗?
  编辑同志:
我认识一位30多岁的年轻人。1984年他妻子的脊椎不幸摔伤,成了高位截瘫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这个年轻人去上班时,他妻子和两个幼女的衣食住行只好靠年迈多病的父母料理。他们的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了。这个年轻人打算与妻子离婚后,找一人服侍瘫痪的妻子和照顾年幼的女儿。但是,他没有勇气向妻子表白。然而,这样生活下去,确有不少困难。请问:这种夫妻关系能解除吗?
湖北广济县余川区公所 干松林
  干松林同志:
读了你的来信后,我们对这位年轻人一家目前的困难处境,深表同情。妻子长期病卧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家庭重担由丈夫一人承担,这确实是很大的不幸,何况他还是30多岁的年轻人,肯定有许多难于言表的苦衷。但是,这种夫妻关系是否一定要解除呢?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都负有扶养对方的法定义务。他们应该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当一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有困难时,另一方应该自觉地承担起扶养义务。如果丈夫以妻子病残、家庭负担过重为由,而放弃做丈夫的责任,这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这位年轻人的妻子摔伤致残,给家庭生活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他应该挑起家庭生活重担,尽量克服困难;同时,还可向组织上提出适当的生活补助请求,保证不能因妻子病残就放弃对她扶养的义务。至于丈夫能否向妻子提出离婚,要以婚姻法来衡量。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公民依法享有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这位年轻人认为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已经消失,或确已破裂,他可以诉请当地人民法院解决,受诉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以后,针对他们夫妻感情的状况,会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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