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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1-26 00:00

彻底纠正限制人民诉讼的行为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彻底纠正限制人民诉讼的行为
各地在处理婚姻事件时,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没有村政权的介绍信,事情就得不到人民司法机关的及时、合理的处理;甚至没有村或镇的介绍信,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司法机关,就再往村里推。好像人民要打官司就必须先经过村政权的允许似的。这种作法,是毫无法令依据的,但无形中又好似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诉讼法。这样,就使得好多人民内部的纠纷,不能及时地得到合理解决;也就是人民的诉讼权利,凭空地遭受了限制甚至被剥夺。这种作法,必须立即纠正,使人民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抗日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由于敌人的封锁分割,人民的诉讼是有很多困难的,因而好多人民内部的纠纷,势必依靠在村中解决,因而村调解工作便很快地建立与健全起来。但这以后也曾发生了流弊,就是某些地方,把村政权调解当作了必经程序,遇事不经调解,区、县人民政府便拒不受理。这一来,常常把一个案件,推上推下,拖延很久而不能解决。不少当事人曾为此叫苦,抱怨“审级”太多。就在这种情形之下,产生了某些村干部操纵诉讼的现象,以致有的当事人说“反正跑不出他们(村干部)的手心儿去”。也就在这种情形下,更便利了某些人干涉人家的婚姻自由。他们一面喊出了“好女不出村”的口号,一面更滥用职权,首先使当事的妇女在诉讼上就不能出村。因此,前华北人民政府对于村调解工作的指示中,曾特别指出,村调解不是必经的程序。
目前正是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大力贯彻婚姻法的时候,有些地区又正是提倡村调解工作和建立村调解委员会的时候;我们应针对正在发生或早已存在的限制人民诉讼的流弊,积极加以纠正和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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