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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1-28 00:00

双方代表团会议对第二项议程正式达成协议 我方对第三项议程提出五项原则建议 指出监督机构权力应限于监督军事停战条款实施的必需范围内

第1版()
专栏:

双方代表团会议对第二项议程正式达成协议
我方对第三项议程提出五项原则建议
指出监督机构权力应限于监督军事停战条款实施的必需范围内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时(朝鲜时间)举行的朝鲜停战谈判的双方代表团会议,首先通过了小组委员会对于第二项议程的协议,以及小组委员会在同日上午十时按照现有接触线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根据双方所通过的协议,如果在三十天内军事停战协议签字,则已经确定的军事分界线将不再予以变更。
我方首席代表南日将军指出:迅速达成停战协议是我方一贯努力争取的目标,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军事停战协议是完全可以在三十天内完成的。
双方协议的军事分界线的大体位置如下:
自东海岸高城以南约五公里处起,穿过鉴湖向西南沿南江而下,在獐项东折向西南达文登里以南处,向西至边岩洞向北至松亭以南一公里处,向西过北汉江至金城南沿小河向西南至佳岘里,向西至金化以北二公里处,向西至牧馆洞南半公里、铁原以北约七公里处,经鱼积山里、基谷里、罗浮里、坪村向西南至板门桥,沿砂川河南下至临津江口。
代表团会议对于第二项议程正式达成协议后,立即进入了第三项议程“在朝鲜境内实现停火与休战的具体安排,包括监督停火休战条款实施机构的组成、权力与职司”的讨论。
我方代表提出了五项原则建议。但对方代表声称第三项议程中除了停火的具体安排以外,主要的问题是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双方在停战期间都不得在朝鲜增强军事供应、装备与人员,因而建议监督机构及其观察小组应有权自由出入于全部朝鲜。我方代表指出:监督机构的权力,应该限于为了监督军事停战条款的实施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对方所提出的限制增加军事力量的建议,应该在军事停战达成以后在高一级会议中与自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等问题一并加以讨论,而不可能在一个以达到军事停战为目的的会议中求得解决。
双方同意各自研究对方提案后,会议于下午三时十分结束,定于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继续举行。
我方提出的第三项议程的原则建议如下:
(一)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正规与非正规部队武装人员,应自停战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一切敌对行为。
(二)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三天内,自非军事地区撤出。
(三)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五天内,以军事分界线为界自对方的后方和沿海岛屿及海面撤走。如逾期不撤,又无任何延期撤走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对于此类武装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四)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均不得进入非军事地区,亦不得对该地区进行任何武装行动。
(五)双方各指定同等数目的委员,组成停战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安排和监督停战协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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