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城 |
1951-11-29 00:00 |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发布一九五一年农业丰产奖励试行办法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发布一九五一年农业丰产奖励试行办法 一、为推动农村爱国丰产运动,领导农民积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年奖励暂以棉花、水稻、小麦、粟(谷子)、玉米(苞米)、大豆、薯类(甘薯、马铃薯)为范围,奖励对象以本年获得高额产量之劳动个体农民、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准。其不列于上述作物之获得高额产量者及一般生产模范,均由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自行奖励之。 三、上述作物中获得单位面积平均产量最高之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单位面积高额产量之个体农民,须为当地农民群众所公认,由各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之产量标准调查审核后,将其简历及丰产经验整理成详细材料报部,由本部评定给奖。高额产量之标准,由本部发参考标准,以省为单位自定并报部批准。 四、因地区条件不同,其不列于上述作物获得特殊高产成绩,经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确有奖励价值者,亦得报请本部给以奖励。 五、上述作物中每种产量最高者,各选三名至五名为本年全国丰产新纪录模范,给以特等奖励。 六、各级农场在上述作物中达到规定标准产量者,亦由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奖。 七、单位面积均以市亩计,产量以市斤计。个人获奖面积起码为一市亩,同时其余地亩必须高于当地产量平均水平。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每户平均高于当地一般水平,否则不予奖励。 八、受奖者必须为热爱祖国者。 九、奖品分为:(一)奖章。(二)奖状。(三)农具、药械(或其他实物)。(四)现金。个人只给荣誉奖;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得荣誉奖者,同时给以实物奖。 十、各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应即责成地方政府即时发现丰产对象,并以省为单位确定标准,由省组织机构负责对丰产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于作物收获时,准确测定面积产量,连同纪录总结逐级审查转报,由大行政区、省(华北各省)人民政府转报本部。由本部最后详审,而选重点抽查之。 十一、奖品由本部委托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代表本部颁发之,授奖仪式办法另定。 部长 李书城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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