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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87-09-30 00:00

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行

第1版(要闻)
专栏:

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行
本报评论员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三周年。为纪念这个日子,有关部门和各民族自治地方有必要认真总结一下三年来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和经验,以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两个文明的建设。
三年来,在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做了很多工作。各地方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干部和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打下了思想基础。
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化,三年来,各有关省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法实施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在落实自治法有关规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巩固祖国统一,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事业,培养壮大民族干部队伍,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各地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同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认为宣传贯彻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不够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违反自治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把我国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有利于加速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法律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
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机关一定要起带头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重视并加强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也要加快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法规和改革中出台的各项措施,一定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工作中要避免一般化、“一刀切”的做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要制定出比一般地区更为开放、搞活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报经有关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自治权的充分行使,还需要自治地方自身的努力。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努力加快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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