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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9-30 00:00

如何看待改革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理论工作者、有关专家书面答广大干部群众问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生活对话录

如何看待改革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
——理论工作者、有关专家书面答广大干部群众问
问:改革多年,为什么一些大城市“乘车难”、“住宿难”、“吃饭难”等问题还很严重?
答:在大城市中,北京具有代表性,就以北京为例谈这个问题。几年来,北京市政府把发展城市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网点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了极大努力。和1978年相比,客车增长2倍,旅店床位增长3倍,饭馆增长6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乘车难”、“住宿难”、“吃饭难”等诸多不便还很严重。早晚高峰时,公共汽车上每平方米站13人,而法国巴黎公共汽车每平方米最多载客5人,英国伦敦4人。北京有的地区,旅店日床位利用率达116%,平均每人占不上一张床,不少人找不到床位,难怪来京的人感叹:“想北京,盼北京,进了北京望星星。”形成诸多不便的基本原因是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8年来,北京城区人口增长21%,已达600万,流动人口增长3倍,达到100万。人口膨胀带来的麻烦是严峻的。每增加1万人,每天需增加5000公斤粮、5000公斤菜、1万度电、239万公斤水、1万个床位、76部客车、外运1万公斤垃圾,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进改革的同时,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大力发展城市交通、商业服务业网点,没有别的选择。
(王晨锋)
问: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50元和100元两种面额较大的货币。有人说,这是票子“毛”了,货币贬值了,这种看法对吗?
答: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早就有了高面额的货币。象联邦德国马克,最大面额为1000;法国法郎最大面额是500;美国美元最大面额100。虽然联邦德国的货币最高面额远远大于法国和美国,可是联邦德国的通货膨胀率却小于这两个国家。所以,一个国家的货币面额大小与货币贬值即通货膨胀没有必然的联系。人们常说的货币贬值,是指纸币的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引起物价上涨,出现“钱不值钱”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行的新版人民币是在货币发行总量已确定的前提下,对货币券种结构的调整,并未增加货币发行总量,因而不会引起人民币贬值。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无论是做生意的,外出旅行的,还是购买高档消费品的人,常常要带着一大堆小面额现金来支付高额开销,感到非常麻烦。现在,有了大面额的货币,会使买卖双方都感到方便,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 (张睦仑)
问:一些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放开后,价格长时间降不下来,为什么?是不是“一放就涨,一涨就多,一多就稳,一稳就降”的说法在一些地区不灵?
答:“涨、多、稳、降”的经验是废除农副产品统购包销后得出的。在局部地区,对于部分农副产品来说确实如此。比如,广州的淡水鱼和北京的西瓜,当放开生产、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都经历了“涨、多、稳、降”的过程,即由价格上涨到商品量增加,商品量增加的同时价格趋于稳定并有所下降。但是,如果把这个经验看成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普遍规律,则过于简单了。第一,商品放开后,价格虽然以其价值、供求关系为基础,但仍然以自由形成为前提。第二,价格对生产具有调节作用,同时生产还受资源、自然条件、生产要素组合等因素的制约。如,北方城市放开蔬菜产销之后,尽管一时菜价上涨很猛,但受菜田的限制和气候的影响,蔬菜的上市量仍难以均衡增加。因此,价格降下来还需要有一段过程。此外,这个过程还受到信息传递、商业组织、市场建设和运输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都是造成“一放就涨,一涨就多,一多就稳,一稳就降”的商品经济现象在一些地区不能马上见效的原因。 (张冬科)
问:统计局公布的物价上涨幅度为什么总低于我自己感觉到的上涨幅度?
答:这是由于对比基数和选择参照系数不同造成的。第一,统计物价指数是以前一年为基数,而许多人习惯心理只是同“以前”比,有的甚至和1978年以前比,有的与50年代比。我国1986年的物价与1985年比,其上涨指数是5%,但若与1978年比则高达35.7%,如果与1952年比则上升65%,这同人们的感受还是接近的。第二,统计物价是以全年平均水平计算的,而人们的感受往往是变动后的绝对价格。如北京1986年11月1日牛奶价格由0.30元提到0.42元,上升幅度为40%,但按全年平均算,上涨幅度为6.7%。第三,计算物价指数要考虑各种商品的指数,而人们常将某种或某几种商品价格上升的幅度直接等同于价格指数的上升幅度,引起错觉。如1986年丝绸价格上调23.8%,但它只占生活费支出的0.46%,故零售物价总指数只上升0.1%。第四,人们对涨价商品和没涨价商品感受不同。通常人们对副食品涨价感受十分强烈,但对于粮食、食油、房租、水、电、公共交通费等没涨价却认为理所当然。
(杨冠三)
问: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能不能控制住物价?
答:有的同志看到改革后价格上涨很快,质价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便对政府究竟能不能控制物价持有疑问,并不奇怪。
1985年,有些地方由于多种原因,一度出现物价上涨过猛的现象,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地制止了上涨趋势,使物价趋于平稳。这说明国家是有能力把物价上涨控制在计划之内的。当然,控制并不是管死。在“管死”这方面,我们过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并不少,相对地说比“管活”的经验多得多,问题是如何对人民更有利。我们的方针是探索一条既能放开搞活,又能管住管好的路子。对于乱涨价,我们历来是反对的。改革以来,为加强物价管理,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物价法规已达20多个,对物价的方针政策、价格形式、管理体制、各类价格、检查监督、物价纪律及奖惩办法,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在各地建立、健全了检查监督机构,仅1986年全国就查处了违纪案件35万件,处罚和没收非法款3.7亿元。一批职工义务物价检查队伍也在发展壮大。
当然,从目前情况看,物价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还落后于改革的需要。这里既有体制和政策上的原因,也有一些部门和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法规不严,检查、监督、指导不得力等原因,存在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阻碍着物价法规的顺利执行。同时,政策宣传、干部教育、管理手段等也同实际需要有一定距离。以物价检查队伍为例,匈牙利有4万人,占总人口的0.37%;而我国目前仅占0.009%。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问题一定会很快得到解决的。政府职能将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中逐步完善,乱涨价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梁力)
问:现在许多个体户的收入很高,职工很有意见,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
答:职工的工薪收入和个体户的收入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因为职工除了拿工资、奖金等现金收入,还享有国家和企业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障,如住房、医疗、交通、退休金等福利待遇;而个体户却不能享有这些保障,并且个体户的收入还要进行生产性投资和缴纳税收。作了上述增加或扣除之后再进行比较,差距就不象表面上显示的那么悬殊了。再说,许多个体户的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他们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作为准备金,用于应付各种意想不到的经营风险和天灾人祸的。
对勤劳致富并遵纪守法的个体户,其收入是受到国家政策保护的。但对部分个体户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如偷税漏税、诈骗、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哄抬价格等,取得不合法收入,必须依法制裁。对个体户收入的评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还涉及传统观念的变革。
 (夏晓汛)
问:如何看待企业承包或租赁后,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之间的差距?
答:企业承包或租赁后,经营者与企业职工的收入拉开了一定差距,这是合理的,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要求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变化十分迅速,经营者的责任很大,需要迅速做出反应。因此,经营者应当得到较多的收入。经营者的任何决策都带有一定的风险,决策成功,企业利润增加,经营者收入也随之提高;决策失败,企业面临危机,经营者收入下降,甚至有抵押个人资产的危险。所以,经营者收入中还有部分属于风险收入,经营者得到这部分风险收入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应打破多年形成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应当让那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企业家们先富起来。当然,经营者收入也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并非无限增长。增长幅度的大小,与他的责任程度的大小,应成正比。
(董克用)
问:全民企业都属国家所有,但近年来在不同行业之间和不同企业之间,职工的工资收入拉开了较大差距,这种情况合理吗?
答:这种现象既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旧的工资制度的一大弊端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平均主义,除了地区差之外,企业间工资水平差距是不大的。这就很难实现工资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刺激功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为了加快某些产业的发展,对这些产业部门实行了特殊政策,如实物工资含量包干、投入产出包干、利润包干等。也有一些行业因受到市场的制约而不景气,职工的奖金收入不高。这样,在不同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就有了较大差距。在企业之间,由于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承包责任制和工资制度的改革,职工的收入也有了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的拉大,对调动职工积极性、改善企业管理,乃至国家有计划地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拉开差距的合理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对资金、物资、技术力量等生产要素实行计划分配,企业经营条件极不相同,许多企业表现出来的经济效益并不是真正由改进经营管理得来的,而是由旧体制下形成的一系列不平等条件组成的,从而出现不多劳也能多得的现象。由此导致的“级差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要用税收手段和工资基金控制手段,对这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加以限制。 (夏晓汛)
问: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都有工龄津贴,而企业职工却没有?这样区别对待合理吗?
答: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了解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资基金来源不同。企业职工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收入,通俗地讲,是职工挣出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则来源于国家财政,是国家财政分配的。来源的不同决定了企业职工的工资可以随企业经营的好坏而浮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则是相对“固定的”。第二,计量劳动、支付工资的形式不同。企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成果的大小大都可以直接衡量,这就是在企业中广泛实行计件、承包等各种工资形式的依据;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大多是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很难直接计量劳动成果,所以采用以职务工资为核心的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就是结构工资的组成部分。
如何判断这种作法是否合理呢?正确的方法是选择具有大体相同水平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对他们的全部工资收入水平进行比较。如果不是同一水平的职工,如事业单位的大学讲师与企业中的非熟练工,他们之间的比较当然无法说明这一问题;同样,只比较标准工资,而忽视奖金、津贴等其它收入也是不合理的。统计资料表明,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并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有不少企业还高于机关与事业单位。所以说,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实行工龄津贴,适应了其劳动特点的需要,是合理的。至于企业职工是否实行工龄工资,或实行何种工资分配形式,这个决定权已经交给了企业,企业有权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之内,决定自己的工资形式。目前已有不少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灵活运用着各种新的工资形式,有些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结构工资形式,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董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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