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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勃 1987-10-31 00:00

你们应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函照登

你们应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周志广同志:
8月19日人民日报第五版“法律顾问”栏刊登《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一文,对你和王佩娟未办理结婚证,便过“夫妻生活”的问题作了正确解答。我也认为,你们未能依照法律办事,而是擅自同居,致使女方两次怀孕,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关于你提出的你们“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领取结婚证,法院是否会支持”的问题,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愿给你们提供一点帮助。
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国务院批准民政部1986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不管结婚登记。你与王佩娟如果确实自愿结婚,而且符合结婚条件,你们双方可以去乡人民政府说明你们的婚姻被干涉的情况,要求乡人民政府按《婚姻登记办法》第5条的规定,为你们办理结婚登记。
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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