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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31 00:00

国务院批准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准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新近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抓紧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切实管好、用好电力建设资金。
《规定》说,为了解决全国严重缺电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电力建设资金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原则上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征收,其下属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规定》要求电力建设资金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其有关电源建设规划和布局由水电部统一负责。“七五”后三年,电力建设资金首先要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
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到199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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