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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精锐 1988-02-28 00:00

神话与民俗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神话与民俗
民俗可分为心理民俗、行动民俗和语言民俗。神话是作为语言民俗流传的。神话反映了初民对事物的认识,也反映了因这种认识而形成的风俗习尚。
《圣经》中有亚伯娶同父异母妹为妻,中国古籍中有“女娲兄妹相婚”。作为语言民俗,神话证明远古曾有过血缘婚俗。
神话不仅反映了史前的风俗习尚,还积淀成信仰,产生畏惧崇拜、敬仰崇拜以及各种禁忌心理而形成心理民俗。心理民俗一形成,就会作为一种集体意识世代传承去解释事物并产生出新的语言民俗。
周后稷一出世便被弃之隘巷、山林、冰上,有过三难。圣人总结得出:“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于是,神话结合哲理,形成一种传统的民族心理,从而在后世文学中形成固定格式:《说岳全传》中的岳飞一出世便随洪波漂流,舜也曾有过“涂廪”、“浚井”、“醉杀”三难,包拯小时也有过“逢虎”、“毒饼”、“淘井”三劫。推而广之,周文王囚禁羑里,宋江浔阳江上吃板刀面,以及孙悟空八卦炉之锻,均符合传统的“大任说”。这就是民俗心理在文学中形成的格式。这不同于一般文学作品在情节上互相影响,而是在一种信仰心理或习惯心理的制约下进行的。
神话在流传过程中还会产生有形的传承活动,这就叫行动民俗。“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契”,简狄后来成为管婚娶与生育之神。解放前,陕西临潼县行者乡有个娘娘庙,每年三月三,附近不生育妇女身上揣个布娃娃,前去留宿一夜,甚至野合也不受非难。这对于“男女授受不亲”的中国人来说,简直不可思议。但是,只要从远古的风俗中去探索,便可寻见其“合理性”。
(摘自《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4期 郭精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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