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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30 00:00 |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公布调整优抚标准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公布调整优抚标准 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布有关优抚工作的五项条例,对于巩固部队,加强人民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尊重,解决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现在,全国生产日益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为改善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生活,适当地把各项优抚标准提高,已报经政务院批准,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份开始执行。调整标准如下: 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 抚恤粮调整标准比较表 (附图表) 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调整标准比较表 单位:市斤 (附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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