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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5-27 23:00

经国务院同意 监察部在中央国家机关设派出机构

第1版(要闻)
专栏:

经国务院同意
监察部在中央国家机关设派出机构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监察部设置派出机构的批复,同意监察部在中央国家机关设立监察局或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监察部前不久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报告。国务院在批复中说,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地矿部、冶金部、机械电子部、能源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物资部、邮电部、文化部、卫生部、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设立监察局;在国家科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医药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国务院的批复中说,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局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由监察部经与驻在部门协商后负责办理。
国务院的其他部门,由该部门主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察部对他们进行监察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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