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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坚 1988-05-30 23:00

阻止批评的论据析

第8版(副刊)
专栏:

阻止批评的论据析
宋志坚
某日报载文披露,某地领导杜撰了种种理由,阻止党报公开批评带头占地盖房的下属。这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遗憾的是文章没有将这些理由逐条剖析,现不揣冒昧,代析如下。
一曰:“这件事不典型”。
占地盖房之风漫延,这是谁都看得见的事实。这股歪风煞不下去,大致与一些领导干部的始作俑有关。一个县竟有那么多科局长以上的干部巧立名目,占地盖房,并且明目张胆地高价出租,获取暴利,就因为该县的领导人也参与了这场闹剧。这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都是十分典型的。如果“这件事不典型”,那么,请问,你那里是不是还有比这还典型的呢?
二曰:“内部通报就行了,用不着公开批评。”
“这件事”该不该公开批评,是自有公论的。其实,公开批评并不是法律上的“终身判决”,无非是使更多犯有同类错误的人得到教育和警戒,而对于被批评的人来说,也只是使他受到更多人的监督,于其革面洗心不无补益,何须谈“批”色变?现在有些人搞什么都喜欢来一个“内部”:该法律制裁的变成“内部处理”、该公开批评的变成“内部通报”,这块“内部”的窗帘一拉,隔绝的是民主和法制的空气,因而,其结果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老百姓对此早就极为不满。
三曰:“如果一定要批,我们拿另一个人来换他”。
杀头、坐牢可以替换,这倒有先例,但那是封建时代的事,干时也得偷偷摸摸。公开批评可以替换,这却是一个创举,而且竟出自相当一级的领导人之口,还堂而皇之,毫不汗颜,这实在令人惊讶。但是,你要用来换“他”的“另一个人”,如果犯错误与“他”具有同等水平,那么,就一块端出来;如果够不上同等水平,那么,难道你就不担心“不典型”?
四曰:“我们准备提拔他,报纸批评了,提拔之举就被动了。”
原来不让公开批评,并不是因为“不典型”,而是因为“要提拔”,因而咬咬牙关拿出“另一个人来换他”。选拔干部应当掌握“四化”的标准,如果说,不顾党纪国法和国计民生,带头占地盖房的“他”,被选为某县的领导是有关部门用人失察,那么,在事发之后,还想继续提拔,又说明什么呢?是某地领导的用人标准出了偏差,还是某地领导与这个“他”有什么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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