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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29 23:00

《企业法》条文解说 十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见第三十三条)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十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见第三十三条)
近年来,社会各个方面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向企业进行的摊派,愈演愈烈,导致企业社会负担过重,苦不堪言。《企业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拒绝摊派的权利,为制止摊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对什么是摊派这一问题,《企业法》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对此进一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对国家和社会所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为社会提供适销对路的物质产品,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上。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征收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购买有价证券、集资、参加保险,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超越范围、提高标准等等,都是摊派行为,企业都有权依法加以抵制。
企业依法拒绝摊派,是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保障国家财产完整和完好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企业依法拒绝摊派,还是深化经营机制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必要条件,遵守财经纪律、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企业遇到拒绝摊派无效,或受到要挟、刁难、歧视性待遇,甚至打击报复,企业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以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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