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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30 23:00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张彦宁发表谈话 运用《企业法》推进企业改革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张彦宁发表谈话
运用《企业法》推进企业改革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正式实施前夕,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张彦宁就《企业法》实施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如下:
各地反映热烈,尚需采取措施,
确保《企业法》贯彻实施
《企业法》4月颁布后,受到全国人民特别是经济、企业界热烈欢迎。他们普遍反映,《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推进企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对《企业法》非常重视,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带头贯彻执行。不少地区和部门、单位,积极举办讲座、学习班、报告会,编写讲话、辅导材料,开展《企业法》“宣传月”活动,以学习《企业法》为主,进行经济法律法规普及教育,为《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作了准备。
但是,各地宣传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尽一致,人们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突出表现在有些人对《企业法》重视不够,学习不深;有些企业负责人担心《企业法》难以落实,法律授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难以兑现。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继续采取包括组织学习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确保《企业法》的贯彻实施。
企业的内外部关系都要由《企
业法》来调整
《企业法》内容涉及面很广,贯彻执行起来难度不小。当前,首先要抓学好、用好这一环,坚决按《企业法》办事。今后,企业所发生的内外部关系和矛盾,都要由《企业法》来调整,是非标准要以《企业法》来衡量,违法必究,逐步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不少地区和单位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我们希望从《企业法》实施的第一天起,就要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下功夫抓好执法情况的检查。欢迎新闻单位依照《企业法》,搞好舆论监督,对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滥摊派的以及企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抓住典型事例予以揭露,教育当事人和群众;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法》,完善管理、监督职能,严格执法;司法、监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企业法》,追究一切违法行为。
目前,与《企业法》配套的法规,已经出台《承包条例》、《租赁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条例》等,还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其它配套条例,例如资产评估办法、发包办法、选择经营者办法、待业保险办法等。各地区、部门、企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改革开放精神,积极探索和总结贯彻实施《企业法》的经验,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创造条件。
政府部门不得任意干预企业的正
常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法》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制定产业政策,为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协调企业与其它单位的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等。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任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硬性要求企业设立对口机构。
近几年来,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制止向企业滥摊派,但据企业反映,至今仍有一些地方、部门特别是行政性公司,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向企业滥摊派的不正之风尚未完全刹住,对企业各种不必要的评比、检查情况也还相当严重。这些都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侵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法》规定,检查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好同企业的关系,确保企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或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可以依法进行抵制或要求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越级或向政府监察部门申诉。
企业要自觉用《企业法》规范生
产经营活动
《企业法》是企业的“宪法”。作为《企业法》主体的企业,应该成为贯彻执行《企业法》的模范。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厂长要增强法制观念,除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和厂长合法权益外,还要自觉地用《企业法》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机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信用,恪守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厂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更要起模范作用,做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带头人。
企业党组织、全体职工都要按照《企业法》规定,尊重厂长职权,支持厂长工作,确保厂长全面负责的中心地位,切实落实厂长负责制。厂长也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代会的民主管理权利,珍惜自己的权利,负起应负的责任,做到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既对物质文明建设负责又对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既对企业的决策起主导作用又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企业党组织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转变职能,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下,尤其要注意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落实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只有把经营者的权威同职工的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企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由厂长负责,行政、党、工会密切
合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职工心坎上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将由厂长负责。这体现了管物和管人相统一,物质、精神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厂长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可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沟通广大职工与决策者的思想,使决策顺利实施。厂长又是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有的放矢地对干部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四有”职工队伍,保证各项经济任务的完成。
明确厂长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旨在根除过去政治、经济工作“两张皮”的弊端,绝不意味着企业党组织可以放松这一工作。行政、党组织、工会要密切合作,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通过正面教育、同志式对话、关心群众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职工群众的心坎上。
实施《企业法》,推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企业法》本身是企业改革成果的规范化、法律化,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产物。它的实施,又将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各地要把实施《企业法》同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正确结合起来。在实施《企业法》的过程中,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继续按照“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配套、完善、深化、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二、继续探索企业“两权分离”的其它形式,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三、发展以企业集团为主的多种横向联合形式,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四、改革企业分配制度,优化劳动组合;五、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之,要通过《企业法》的实施,推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促使企业建立新的机制,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
应为《破产法》的试行作好准备
《企业法》与《破产法》是两部紧密相联的法律。《破产法》体现了保护先进,淘汰落后,强化竞争机制的精神。在实施《企业法》的同时,要积极为《破产法》的试行作好准备。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学习《破产法》,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破产法》的意义和作用,并以此为契机,将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一步。
二、《破产法》的试行将为解决长期亏损企业的问题,提供法律措施。通过公开竞争承包、企业承包企业、企业兼并企业、企业破产等方法,我们将能逐步建立一个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亏损的机制,从而解决企业长期亏损问题。
三、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对现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对那些长期亏损、有可能破产的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做到心中有数;限期整顿,到期仍未扭亏的,坚决按照破产程序处理。
四、企业应对自己生产的经营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如果经营状况不好,资不抵债,应立即进行自我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扭转亏损局面;也可以主动提出由其它企业来承包或兼并。如自己不能扭亏增盈,又无被承包、兼并可能,则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好破产准备。
五、衷心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能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办案人员素质上适应《破产法》的要求,为受理破产案件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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