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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30 23:00

根据实施中遇到实际问题 对土地管理法提出修正案 王先进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根据实施中遇到实际问题
对土地管理法提出修正案
王先进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说明。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只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条款,不是对该法的全面修订。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主要涉及了四个方面,一是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二是严格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三是明确了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严肃了城乡居民违法建住宅行为的处理。
关于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他说,修正案草案第一、第三、第六部分是按照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的规定修改的。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适应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在谈到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时,王先进说: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规定得不够严格,不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因此,应当对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从严规定。修正案草案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作了修改,规定对今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说明时,他指出,破坏耕地是指未经政府批准,非法取土、挖沙、采石、采矿、淘金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使耕地丧失生产能力的行为。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禁止破坏耕地的行为,但是,对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特别是对破坏耕地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出发,修正案草案第四部分明确规定: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谈到关于城乡居民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理时,他强调:当前,城乡居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是我国土地资源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所建住宅或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还继续施工,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强制执行时,地上建筑物已完成,给执法带来困难。许多案件无法强制执行,只能以“罚”代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此,修正案草案第五部分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作出补充规定:“建住宅的个人,对受到限期拆除所建住宅或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停止施工,维持地上附着物原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了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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