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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30 23:00

科技人员能否利用业余时间兼职?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科技人员能否利用业余时间兼职?
问:我市一村办厂在聘请的科技人员帮助下生产的汽车半金属盘式制动片,已达到国家和日本产品的标准。在全国汽车配件定货会上,中外客商订货远远超过厂的生产量,这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事。但是,当我问聘来的科技人员是哪些科研单位的,厂领导人却不愿吐露他们的单位和姓名。据了解,主要是因为这些科技人员大都未征求本单位的意见,利用业余时间来的,公开后怕本单位说闲话;乡镇企业怕给科技人员添麻烦,以后遇到困难没处找人解决;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做法不知对不对。请问:科技人员能否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上兼职?
山西晋城市李东平
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才智,使他们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大显身手。
我国现有科技人员850万,不足总人口的1%。全国县以上企业平均每个不到4人;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的科技力量则更为薄弱。而在一些大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却相对集中,至少有1/3的科技人员任务不饱满。
为了解决科技人员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从1982年开始,国家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并获得合理报酬。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可上交部分收入。
最近,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再次重申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工作,并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政策界限。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科技人员自行联系。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不得歧视、打击和迫害从事业余兼职的科技人员,而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成果,到社会上进行业余兼职工作,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国家科委政策局条法处 王汉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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