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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 孟祥贞 1988-09-30 00:00

王发英诉刘真侵害名誉权 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第3版(政文)
专栏:

  王发英诉刘真侵害名誉权
  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石家庄9月29日电 记者江玉、孟祥贞报道:今天,河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发英诉刘真和《女子文学》、《江河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四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
被告刘真,女作家,河北省文联副主席。1985年,她在石家庄市文联主办的刊物《女子文学》第12期上,发表“及时记实小说”《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同时,刘真又将这篇文章投给水利电力文学协会刊物《江河文学》,该刊于1986年第2期上刊出。安徽安庆市文联刊物《法制文学选刊》1986年第3期,转载了《女子文学》刊登的刘真的这篇文章。上海《文汇月刊》1986年第1期也改头换面发表了刘真的这篇文章。
原告王发英,女,河北秦皇岛市科委情报所干部。她在起诉状中说:刘真在她的作品中,指名道姓地侮辱她是“特号产品”、“专门的营私者”、“扒手”、“大妖怪”、“小妖精”、“流氓”、“一条疯狗”、“泼妇”、“恶霸”等等,严重地损害了她的名誉,使她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刘真以及四家杂志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开庭前,《江河文学》、《法制文学选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原《江河文学》负责人在给法院的信中,以原《江河文学》的名义向王发英赔礼道歉。
刘真和《女子文学》主编肖振荣、原主编刘章及他们的委托代办人在开庭不久,以法庭审理的诉讼程序不当为由,提出退庭。审判长指出:法庭适用法律程序并无不当,并再三希望他们珍惜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有意见可在法庭辩论时陈述。刘真等人置之不理,退出了法庭。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然后进行法庭调解,调解失败后,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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