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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晶昌 1988-10-31 00:00

速效救心丸发明侵权案历时一年 天津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速效救心丸发明侵权案历时一年
  天津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新华社天津十月三十日电 (记者阎晶昌)几乎家喻户晓的中成药“速效救心丸”的发明权直到最近才通过一场官司确认下来。经过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一审判决原告天津医院胜诉,被告天津第六中药厂侵权行为应予纠正。
经法院查明:“速效救心丸”原名“冠心速效丸”。这种药是由原天津医院副主任医师郝彬,根据多年对“冠心病”临床经验及研究工作,在他研制的中成药“冠心平”的基础上开出设计处方制成的。这种药的工艺设计是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药物研究院章臣桂药师担任制成滴丸。
一九八○年底,此案的两个被告单位天津药物研究院和第六中药厂,自行决定将此药交予第六中药厂试生产;后又报请市卫生局批准进行试产试销。一九八二年,两个被告单位未征得原告同意,就擅自将“速效救心丸”呈报市科技委员会,隐瞒原告处方提供者,单独获得科技成果二等奖。天津药物研究院的章臣桂药师和第六中药厂技术科长胥德武还因此分别获个人科技成果奖荣誉证书及奖金六百元。
一九八四年,原告发现此事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出示证据,主张权利。市科委补发了原告科技成果二等奖的证书。嗣后,第六中药厂与原告协商利润分成,由于数额悬殊被迫中止。但对“速效救心丸”的广告宣传中依然称为第六中药厂与天津药物研究院共同研制,处方来源署名为
“天津市药材公司副总工程师章臣桂研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天津第六中药厂及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引起诉讼。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速效救心丸”处方系原告提出,第六中药厂参与是为了生产;天津药物研究院提出此药处方系自己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第六中药厂在电视台、电台及天津中成药画集上署名此药系第六中药厂、天津药物研究院研制的宣传报道,是一种侵权行为,应予纠正;原告利润分成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在电视台、电台广告宣传及天津中成药画集等刊物的侵权行为,应在原广告宣传范围内予以纠正,并一次性付给原告天津医院自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止“速效救心丸”投产销售利润中的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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