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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之 1952-03-30 00:00

唐山市总工会财务部长刘敬之 对挪用公款违法进行买卖的检讨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唐山市总工会财务部长刘敬之
对挪用公款违法进行买卖的检讨
编辑同志:二月二十五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读者对我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批评,这个批评是真实的。去年,唐山市总工会领导方面批准我动用工人医院建筑基金二亿到三亿元,进行生产,而我擅自动用了六亿八千万元。我把二亿元交给工人被服厂经理李铭,由他在遵化搞皮毛加工及榨油业务。我把一部分款子投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利群土产贸易行,贩运生铁三百吨。我用一部分款子贩卖了土布二千八百匹,偷税漏税约九百万元。我不经批准,贷给启明工厂(公私合营)五千万元,又毫无原则地以利息四百九十万元贴补市总工会的经费开支。我受到批评后,才认识这是犯了失掉立场的严重错误,事实上,我是与资本家合谋欺骗了国家银行,破坏了货币管理制度。至于借给工人被服厂四十匹布的事,是经过领导批准的。据了解,这个厂在账上已有记载。
造成以上严重错误的原因,主要是我立场不稳,我的资产阶级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以致发展到违反法纪的地步,严重地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由于我有官僚主义作风,所以,我所领导的经营机关生产的人员,发生了严重的贪污枉法的错误。我应受到最严格的处分,我决心改正错误,在今后工作中立功赎罪。
唐山市总工会财务部长 刘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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