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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89-01-31 00:00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1版(要闻)
专栏: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本报评论员
发生在党和国家机关少数人中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阻碍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问题。最近,中央书记处专门讨论了廉政建设问题,提出了反对腐败保持廉洁的重大任务(见1月16日本报),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怎样才能有效地反对腐败以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中提出了许多条有力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实践证明,舆论的力量很大,舆论监督是一种极有效力的防腐反腐剂。
我们的舆论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主人翁权利、参政议政的一条重要渠道。舆论的力量就是人民群众的力量。依靠人民的力量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我们反对腐败的治本之法。因此,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以动员舆论、动员人民关心和过问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出各种批评和建议。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的舆论所以有力量,还因为它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靠公开化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是近年来各地反腐败、抓廉政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共同经验。公开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围绕制度建设、实行办事公开。它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将事物拿到光天化日之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消除腐败阴暗现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舆论工具是最好的公开场所之一。通过这种公开,可以形成很强大的威慑力量。所谓“不怕通报,就怕登报”,无非是因为登报的公开化程度高。
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或手段,是揭露腐败现象。这会不会使人丧失信心?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报纸上登不登揭露性报道,而在于揭露的事实是不是准确,揭露之后是不是得到了应有的处理。舆论监督的依据应当是事实,舆论监督的结果应当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当然,解决问题、处理案件,不是舆论的事情,而是有关领导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职责。这些机关和部门都应当重视舆论监督,对于舆论媒介公开揭露的腐败现象,不应置若罔闻,而要认真查办。舆论媒介则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不应干扰执法过程,并应当积极报道处理结果,使舆论监督有始有终,而不能仅以暴露阴暗为快事。如果用这样的态度来对待揭露,只会表明我们敢于正视阴暗面,解决问题有决心,群众会增加信心。反之,如果我们回避在事实上存在的腐败现象,群众还是能看得见、感觉到,那就会更有意见,以致失去信心。
舆论的职责并不单单是揭露阴暗,还应当负起宣传法制、弘扬正气、交流廉政经验、推广成功做法等职责。另外,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正面表扬一些好人好事,也是一种舆论监督。从长远看,从根本上说,我们反对腐败、保持廉洁的斗争,一定要把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到制度建设上来,这才是长治久安之计。我们的廉政舆论宣传工作总的是好的,但也有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主要是不大熟悉、不大习惯建设性的东西,在宣传中对制度化因素往往容易忽略,而喜欢将目光仅仅放在查案、抓人上。这不是说案不要查,更不是说对极少数严重腐败的干部不要给予法律制裁,而是说,相对于这些做法而言,对干部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进行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育,也同样重要,甚至更具有基础的作用和长远的意义。要教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学会依法办事、照章办事;要教育群众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制度意识和监督意识。应该说这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我们新闻工作者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本报愿与兄弟新闻单位一起推进舆论监督工作,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竭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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