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国务院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越权提高工资标准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9年03月 -> 国务院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越权提高工资标准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89-03-31 00:00

国务院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越权提高工资标准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越权提高工资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为了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务院今天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国务院通知说,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超过计划规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付。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
国务院通知强调,事关全局的工资问题,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无权动用其他资金或采取其他办法增加职工工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查看完整版本: [-- 国务院要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越权提高工资标准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