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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7-30 23:00

司法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 清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不合条件的坚决撤销 个体开业的一律取缔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司法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
清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不合条件的坚决撤销 个体开业的一律取缔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针对当前不少地方法律服务机构名目繁多、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及登记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于近期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自行成立了营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依附于各职能部门,从业人员中除少数为离退休干部和停薪留职人员外,其余均由主办单位在职干部兼任。他们有的乱收费,任意办理各种法律事务,错误解答法律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法律秩序。
《通知》具体提出了清理整顿的意见:凡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坚决予以撤销,个体开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凡符合成立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应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对于“讨债公司”、“法律事务所”等名称,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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