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未审先判,开庭不念起诉状,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不回避 这种审判程序合法吗?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9年08月 -> 未审先判,开庭不念起诉状,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不回避 这种审判程序合法吗?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付冶辉 1989-08-29 23:00

未审先判,开庭不念起诉状,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不回避 这种审判程序合法吗?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未审先判,开庭不念起诉状,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不回避
这种审判程序合法吗?编辑同志:
在结合实际学习法律知识中,我发现某县人民法院(84)法民字第168号判决书判决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3个问题。第一,未审先判。这份判决书是1984年5月20日打印的,而这一案件实际是6月20日开庭审理的。第二,开庭时有关人员不宣读起诉状,直到审理结束,被告还不知原告为何起诉?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时被告有权要求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但与此案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却拒绝回避。请问:这一案件的审判符合法律程序吗?
贵州德江县统计局 付冶辉付冶辉同志:
一、关于未审先判问题。审判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总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当事人陈述,审查证据,询问证人和案件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判决,则是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审判程序上的这些规定说明,审理在先,判决在后。只有通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决。你来信所说的县法院先打印好了判决书,一个月后才开庭审理,如情况属实,显然违反了审判程序。
二、关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问题。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这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也是贯彻辩论原则,保护被告答辩权的重要方面。因此,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起诉状有书面和口头之分。如果人民法院既未依法定时效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又未口头告知(如原告诉状是口头的)被告诉状内容,人民法院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提出答辩状这是被告的诉讼权利。被告是否行使答辩权由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开庭初审时,如法庭不让原告宣读起诉状,也是违反审判程序的。
三、关于回避问题。回避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法律的正当实施,防止合议庭组成人员、翻译、监定人员以权谋私,或者偏袒一方,压制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0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人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违反法律关于回避制度规定的。
回避有两种:一是合议庭人员、翻译、监定人员,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因,主动回避参与本案审理,名曰自动回避。二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向合议庭提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和监定人中某一人或某几人回避,这叫申请回避。
回避是有条件的。法律规定,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监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都应回避。
上述3方面回避条件,前提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没有这种可能,即使老上级、老部下、同学、朋友关系,也没有必要回避。不加分析的只要当事人提出回避,就必须回避,既没有必要,也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那位陪审员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前两种情况,你提出回避,而未被你县法院采纳,县法院是不对的;如果是属于第三种情况,这位陪审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而且确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县法院没有采纳你让他回避的要求,县法院是不对的。否则,法院未予接受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报法律顾问团


查看完整版本: [-- 未审先判,开庭不念起诉状,有利害关系的陪审员不回避 这种审判程序合法吗?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