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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德龙 1989-08-30 23:00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咨询之窗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问:为什么要开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答: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处于流动状态,难免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维护运货人的经济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举办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公民个人,均可为其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办理此项保险。
问:保险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得经济补偿?
答: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赔偿责任: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到不属于明显包装质量或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损失。
问:怎样确定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
答: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当地或就近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如果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视为自行放弃权益。
(邵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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