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林 华敬锋 |
1989-11-29 00:00 |
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决定后由谁执行?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决定后由谁执行? 问:3年前,我被一个学生骑车撞倒,致右股骨胫骨骨折,右腿现已残废。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决定:由那个中学生的监护人赔偿我伤后部分住院、护理、营养等费近600元,但至今对方还未赔偿。 公安机关依法对交通事故作了处理决定后,应由谁来执行? 广西桂林市第二副食公司 郭文林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当事人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确定的方式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的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定。交通事故一经裁定,有关各方须在结案书上签字执行。对事故处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即以裁定作为结案终止。从郭文林同志的来信看,那个学生的监护人对公安交通机关的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该依法当即执行。公安交通机关也应该积极做好责任方的工作,使决定的内容能够兑现。如果责任方拒不履行公安管理机关决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部政治部宣传部 华敬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