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我颁布外币兑换新规定 外汇券将继续发行流通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9年11月 -> 我颁布外币兑换新规定 外汇券将继续发行流通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王行增 1989-11-30 00:00

我颁布外币兑换新规定 外汇券将继续发行流通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我颁布外币兑换新规定
  外汇券将继续发行流通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王行增报道:中国自1980年4月发行的外汇券,在货币流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私自倒卖外汇券,或以外汇券套购外币的非法行为不断发生。
为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防止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项上月底发布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各国驻华外交代表、领事机构和商务、民间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从其在银行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后,其未使用的外汇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二,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离开中国国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换成外币汇出或携带出境,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以及六个月内的兑换水单,兑给不超过原换数50%的外汇,不出境者不能兑回外币。
三,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如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6个月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不超过原兑换数50%的外币。
这一规定自10月30日起实行。在这以前向银行兑换的外汇券,仍可按原来的规定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在介绍这一新规定时说,一些东欧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对外汇券兑换人的利益没有损害,离境常驻人员和短期入境旅客限制兑回不超过原兑换数50%的外汇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在中国境内需要花费,他们可从根据在中国的实际需要匡算兑换外币。
这位负责人还说,新规定的实行,不意味取消外汇券,也不影响外汇券的发行和流通。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收入的外汇券,不受此规定限制,仍按《中外合资企业法》执行。


查看完整版本: [-- 我颁布外币兑换新规定 外汇券将继续发行流通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