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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1-30 00:00

国务院办公厅重申 外国在我境内设商检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批准本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重申
  外国在我境内设商检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批准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重申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
目前,国内有个别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商检局的批准,擅自与外国合资兴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一些外国检验机构也希望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指出,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秩序,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经贸部门及其委托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已擅自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确属需要和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需要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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