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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90-09-30 00:00

尊重国旗 爱护国旗——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实施

第1版(要闻)
专栏:

  尊重国旗 爱护国旗
——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实施
本报评论员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令: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伟大节日。41年前的这一天,在开国盛典上,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亲手升起了第一面国旗——五星红旗。从那时起,在这面旗帜指引下,祖国日益兴旺、强大,中国人民坚定地走在社会主义大道上。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是伟大祖国的象征。维护五星红旗的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这部国旗法是在几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下,经过专门立法机构研究制定的。一位政协委员曾在他的提案中这样写道:“国家观念是民族凝聚力之本。国家观念淡薄了,人心散了,比经济问题更可怕。因而需要制定一部国旗法,通过法律形式,加强公民的国旗意识,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这番话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赤诚之心。我们相信,国旗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国旗法对升挂国旗的机构、场所和升挂国旗的方式、要求作了一系列规定。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标志国家疆域的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应当升挂国旗。在举国欢庆的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机关、单位、公共活动场所要广泛地升挂国旗。国旗法特别规定全日制中学小学要建立升旗制度。这些规定,体现着国旗法的一个主要精神,就是通过庄重、严肃地升挂国旗,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在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贯彻实施国旗法,要抓住这一基本精神,在人民群众尤其是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重要意义,把尊重和爱护国旗同热爱祖国、忠于祖国、献身于振兴祖国的伟大事业联系起来,以激励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把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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