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树义 |
1990-10-31 00:00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答本报记者问 齐心协力 供足用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答本报记者问 齐心协力 供足用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 ▲银行安排旺季收购农副产品资金600多亿元 ▲9月份,银行支出农副产品收购现金174亿元 ▲确保资金及时供应,不能因银行资金供应出问题给农民“打白条” ▲收购粮棉油,基层银行贷款规模不足可以边贷边报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管好用活收购资金 ▲办理转帐结算、开展储蓄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本报讯 记者皮树义报道:目前,正值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如何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不给农民“打白条”,记者就这个问题访问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 记者:现在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的收购资金安排落实得怎么样? 周正庆:今年我国农业获得好收成,这是十分可喜的。预计,旺季收购农副产品总值将达1100多亿元,比去年增加200多亿元。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安排。而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般讲,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主要有4个来源:一是商业企业的农副产品调销回笼款,即商业企业把已收购的农副产品调运、销售出去后收回的资金;二是财政对粮食价格的补贴款;三是专业银行,即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安排的收购资金;四是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安排的收购资金。为了保证今年旺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银行安排发放贷款约600多亿元,其中人民银行安排用于支持专业银行的贷款3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安排近100亿元。这些资金已从9月份开始,分期分批落实下去。 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以下精神运用:对收购粮棉油的资金需要,给予保证;对收购羊绒毛、猪牛羊、糖料、烤烟、茶叶等大宗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给予积极支持;对收购其它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视资金供应能力予以支持。总行再次强调,收购农副产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银行要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在收购农副产品资金的使用上,要首先使用商业部门调销回笼的资金和财政部门拨补的资金,然后再使用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贷款。 从资金供应总量看,今年银行旺季收购资金供应是比较充足的。为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需要,人民银行特别规定,在粮棉油收购中,收购站所在的基层银行如贷款规模不够,可采取边贷边报的办法,即可以突破贷款规模发放收购粮棉油贷款,同时由专业银行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加贷款规模。 今年以来,银行对粮食部门的贷款增加较多。到9月底,已增加15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68亿元。银行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现金支出,9月份一个月就达17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6%,是近年来增加最多的一个月。 记者:据了解,一些地方仍有收购资金脱节的现象,这是为什么? 周正庆:刚才已经说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来源是多渠道,不只是银行一个渠道。在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过程中,有的地区和部门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去做工作,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抓好收购资金的调销,防止收购资金的挤占挪用,搞活资金的存量,加速资金周转。这样,才能保证资金供应,不给农民“打白条”。如果哪项资金、哪个部门工作不落实,收购资金就难以得到保证,就会影响收购。从银行方面讲,今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安排总的说是比较充足的,现金准备也是可以满足收购需要的。但是,今年收购任务重,农副产品上市集中,如果有的基层行一时资金调度不开,现金调拨不及时,就会影响收购员及时向农民付款。因此,总行已要求各地银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负责地去做工作,对收购资金提前做好预测,早算帐、早安排,搞好资金调度,及时合理地调拨现金,集中力量,保证旺季收购资金的需要,决不能因为银行资金和现金供应出问题给农民“打白条”。 记者:有的地方不给农民“打白条”,但支付卖粮款时采取了转帐支票或储蓄方式,有的农民对此有意见。 周正庆:多年来,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一些地方除了付给农民现金外,还采用了定额转帐支票的结算办法。对此,各地要向农民作些解释。转帐支票可以用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是一种比较方便的信用工具,省去了大量支取、携带现金带来的麻烦。储蓄存单是储蓄凭证,可以到期支取现金并领取利息,也可以提前支取。对愿意储蓄的农民来说,也避免了领取现金再去存款的麻烦。但是,有的农民不认转帐支票和储蓄存单,把它们也看成是“白条”,只有拿到票子才放心。应解释清楚:转帐支票和储蓄存单,不属“白条”。但是,有的地方存在着强迫命令现象,不顾农民意愿,硬性发给转帐支票和储蓄存单,这是不能允许的。总行再次强调,在支付现金的同时,也可以采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但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愿意要现金就给现金,愿意要支票或转存储蓄,就给支票和存单,决不许强迫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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