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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0-3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一号)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1990年7月进行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近700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胜利地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登记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主要数据的手工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这个数据是以1990年7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204880人(注1)。
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000人(注2)。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982年7月1日零时1008175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507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688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100727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829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097781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949922人,占51.6%;女性为548732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42482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0314人,占8.04%。
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602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905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124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131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648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106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人口为23543188人,死亡人口为7045470人。出生率为20.98‰,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0‰。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512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230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282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注3)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409人。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注:(1)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2)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3)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附图表)
附: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一)项目     
注:①总人口:为我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数,不含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中国同胞人数。
②自然变动的时期:1990年人口普查为普查前12个月数据;1982年人口普查为1981年数据。
③文盲、半文盲人口:为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
④市、镇人口:1990年人口普查的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1982年人口普查的市人口是指所有市建制的人口(不含市辖县人口);镇人口是指县辖镇的人口。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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