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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2-30 00:00

沈阳实行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制度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沈阳实行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制度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才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单位、部门与个人之间放与不放的大量争议问题。过去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信访、上访和调解的方式解决,造成许多流动人员长年上访,使个人、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受到影响,而问题却仍然得不到解决。沈阳市是知识分子人才集中的地方,改革开放使许多有才干的知识分子有了寻求更能发挥作用的机会。沈阳市人事局在人才流动调解工作中,迫切感到旧的人事制度和人才流动中的无法可依,造成了人才流动渠道的不畅。于是,1988年,由沈阳市政府授权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并就仲裁制定了若干规定。
两年来,仲裁机关共处理案件1500多件,其中裁决169件。在仲裁过程中,沈阳市仲裁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对符合政策可以流动的,他们态度明确,要求所在单位放人;对不符合流动条件的,他们也公正地裁决,维护了双方的正当权益。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近10个省、市建立了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人事部在总结沈阳市的经验时指出,建立人才流动仲裁机构,是人事部门的一项开拓性工作。从沈阳市人才流动情况看,每年发生争议的比例达80%以上,说明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很有必要。    (12月15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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